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荣誉资格
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
微信分享
扫描二维码欢迎订阅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9层/13层/17层

邮编:100022

京ICP备120118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