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鉴定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基于鉴定意见证明力较强的特点,相关法律规定也对鉴定意见设定了相对一般证据而言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律师若能结合这些特性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抓住关键点,即有机会有效逆转不利地位,直至赢得案件。本文主要探讨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对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针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是基于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即是鉴定意见无论是在与案件本身还是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对于鉴定意见能否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需要结合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一般来说,在就关联性进行质证时,要尽可能发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或意见。

司法审计鉴定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备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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