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为显示公司实力并非为了逃税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进行抵扣 二审法院改判 无罪!

为显示公司实力并非为了逃税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进行抵扣 二审法院改判 无罪

陶化安律师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为显示公司实力并非为了逃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抵扣,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S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抵扣 | 涉税犯罪 | 税务律师 懂税务的律师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S公司(上诉人)

被告人:陈某某,S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诉人)

被告人:林某某(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林某某向S公司陈某某推销产品时,知悉陈某某为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林某某表示愿意提供,陈某某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双方商定,由陈某某按虚开面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酬金给林某某,并向林某某提供了3张S公司向H物资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样式。陈某某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则根据陈某某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并以S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同年6月23日,林某某将开具的326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S公司交由陈某某,陈某某却没有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付给林某某18.54万元。案发后,林某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一审:  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审:S公司、陈某某无罪;

林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解析】

 首先,被告单位 S公司和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不是为了逃税。是为了增加其公司现有设备的价格,提高其固定资产的数量,以便在和外商谈判时处于有利的地位。

其次,被告单位S公司和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当时国家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被告人陈某某也没有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国家税款根本不会受损失。

 第三,林某某虽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为牟取高额开票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售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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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以技术精湛和较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经济犯罪辩护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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