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司法会计鉴定认为销售经理获得提价差额,涉嫌职务侵占罪为何被不起诉?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案例研究库

【案例分享】司法会计鉴定认为销售经理获得提价差额涉嫌职务侵占罪为何被不起诉

-----辩护体会: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只有把会计知识研究透彻,找到鉴定意见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才能推翻错误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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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移送审查起诉事实】

   2018年1月30日, 辽宁省D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已于2018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认为: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王某在担任辽宁省D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中获利63万元。

公安机关聘请司法鉴定所对王某任职期间的D公司账目和银行流水进行了审计鉴定,鉴定意见为:一、王某在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私自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中获利63万元;二、王某利用客户名义提出价值71万元产品的去向及获利金额无法确认。

    ● 【犯罪嫌疑人为零口供】

王某对审查起诉的涉嫌犯罪事实全部否认。称没有提高产品价格,也没有获得提价差额,以客户名义提出价值71万元的产品,D公司已经全额收到销货款,个人没有侵占。

● 【检察机关二次退侦】

检察机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 【委托代理】

王某的父亲多方了解得知: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陶化安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做过刑事法官,故前来北京当面咨询。经过大致的案情咨询交流,他对陶化安律师提出的案件核心问题、辩护方向、辩护要点非常认可,认为陶化安律师又懂会计的优势非常适合办理这个案件,决定聘请陶化安律师做辩护人。

 

【交锋】



● 【选择无罪辩护】

陶化安律师凭借丰富的会计实务经验,从法律和会计双重视角分析研究案件,在纷乱庞杂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料和D有限公司会计账目中,发现了无罪的证据——鉴定意见依据D有限公司和客户确认的提价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通过计算存在提价差额63万元,继而认定该差额被王某获得,却缺少王某获得差额的证据。

● 【第一次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提价差额63万元没有被王某侵占。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客户付某某等五人的29万元提价差额,还留在D有限公司。

客户付某某等五人各自将购货款直接汇入D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个人账户,假设存在王某私自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那么合计29万元的提价差额款也留在了D公司帐内,王某没有从D有限公司领取该款。

第二、客户侯某某的14万元提价差额,王某没有侵占。

客户侯某某将购货款汇入王某个人账户合计113万元,王某向D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账户汇入合计141元,王某多汇入28万元。假设存在王某私自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那么14万元提价差额,王某也不存在侵占的情况。

第三、客户赵某某的20万元提价差额,王某向D公司少汇入的与向客户多汇入的货款相抵,王某也没有侵占该款。

1、客户赵某某是将购货款汇入王某个人账户合计87万元,王某向D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账户汇入合计63万元,王某少汇入24万元。

2、据银行交易明细表记载:王某在2014年11月28日汇入D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账户9万元,赵某某也收到了9万元的货。这些货不是D公司发出的,是王某个人出钱为赵某某从其他客户处调剂来的。应当从24万元中减去9万元,王某少汇入D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账户应为15万元。

3、王某还个人出钱为客户侯某某分别供货5万元、11万元的货物,合计16万元,侯某某收到这些货物并没有将该货款返还给王某。

因此,王某虽然向D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少汇入15万元,却向侯某某多汇入16万元的货款,两项相抵,假设存在20万元提价差额,王某没有侵占。

● 【检察机关第一次意见】

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后,检察官认可63万元提价差额的无罪辩护意见,却告知:将对王某71万元产品的涉嫌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已安排补充调查。

● 【第二次无罪辩护意见】

针对王某71万元涉嫌职务侵占问题,辩护人根据卷宗证据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补充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D公司收到侯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谱的货款,合计261万元。D公司销售给侯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谱的货物,合计262万元。D公司收到的货款与发货二者相差1万元,大致相符。

第二、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补充情况说明》亦明确:王某利用客户名义销售价值71万元,为辽宁D有限公司已收到的销售款,王某是否私自提高销售价格获利及销售去向无法确认。

第三、至于71万元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情况清楚与否,并不影响D公司最终收到发出货款的结果。

● 【检察机关第二次意见】

检察委员会认为,王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予以采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

 

【结局】



2018年8月6日,检察机关向王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认定了王某的无罪。至此,销售经理王某冤情昭雪,重获自由。

附:不起诉决定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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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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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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