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为平账不为逃税,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陶化安律师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平账不为,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A电子公司、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抵扣 | 涉税犯罪 | 税务律师 懂税务的律师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A电子公司(上诉人)

被告人:崔某,A电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

 【案情简介】

1998年,A电子有限公司从河南某钢铁公司采购一批价值90多万元的材料,但某钢铁公司一直拖欠着A电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开具。

1999年,A电子公司总经理崔某为了平衡与钢铁公司的账目,找到山西某洗煤焦化厂厂长李某,让李某为A电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伙同吉某以“山西某物资公司”名义与A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购5000吨生铁的虚假合同,李某按照崔某的要求先后两次开具10张(价税合计644000元,税额9357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崔某,A电子公司在国税局予以认证抵扣。

【法院判决】

   一审: A电子 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A电子公司无罪

   崔某无罪。

【案件解析】

首先,被告单位A电子公司和被告人崔某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用于平衡与某钢铁公司之间的账目,不是为了逃税。A电子公司与某钢铁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虽然与某物资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所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完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

 其次,被告单位A电子公司和被告人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A电子公司所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代替某钢铁公司应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份额,且低于某钢铁公司应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数额,此后也没有重复获取某钢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三、被告单位 A电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违法责任。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A电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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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以技术精湛和较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经济犯罪辩护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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