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十七年未主动归案,受贿人上诉后获从轻处罚

  ——  “红通人员”刘某平受贿上诉案,为何被北京高院改判:减少刑期3、罚金50万元

    ——辩护体会: 二审案件辩护的难度较大,尤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只有精准、到位的辩护意见,才能说服法官,更有希望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刘某平于1995年至1998年期间伙同香港港源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铣(均已判刑,王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付某铣被判无期徒刑),利用其和王某、付某铣等人的职务便利,为润超公司借款港币5000万元提供帮助,为此刘某平等人收受港币500万元,其中刘某平分得港币198.3万元(折合人民币213万余元);为南油公司代开信用证提供帮助,为此刘某平等人收受港币37.5万元、美元3.21万元,其中刘某平分得港币13.34万元、美元1.07万元(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合计收受折合人民币604万元,刘某平合计分得折合人民币为236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判决:刘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宣判后,刘某平不服判决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辩护意见】

针对一审判决对刘某平从重处罚的理由,辩护人陶化安认为,一审判决对刘某平从重处罚和不予认定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刘某平从轻处罚。

一、一审判决认为“但刘某平被办案机关依法审查期间脱逃至境外,被通缉期间持化名刘思佳的国外护照多次往返国内,均未向办案机关主动投案。反映出其仍具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主观心态,该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这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错误认定。

第一、刘某平离开境内前,没有被法律机关审查,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也未限制出境。刘某平是持合法的手续出境,不存在脱逃的问题。 刘某平在中纪委调查期间,未被对其采取“双规”措施,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更没有告知不准出境。期间刘某平主要是向党组织交待问题,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港源公司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刘某平多次往返国内未主动投案,并不构成对刘某平从重处罚的情节。

主动投案,构成了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未主动投案的被告人,则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并不必然就构成了从重处罚的情节。提倡、鼓励被告人主动投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降低社会危害性,但这不是对所有被告人的普遍性要求。一审判决将提倡、鼓励的行为提升为对被告人的普遍性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一审判决认为“为润超公司谋利的事项系由刘某平联系促成,刘某平还参与商定收受润超公司钱款的数额。刘某平等三人收受润超公司和南油公司的贿赂,大部分赃款系刘某平直接与王某、付某铣分赃,部分贿赂款更是由刘某平与付某铣平分。刘某平与王某、付某铣在共同受贿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这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错误认定。

第一、在润超公司借款港币5000万业务中,刘某平只是起到介绍的作用,没有起到促成的作用。

刘某平只是港源公司的普通财务人员,不负责公司业务项目,润超公司这个项目做与不做,刘某平没有参与研究,更没有决定权,完全是单纯的介绍作用。港源公司为了做成润超公司这个项目,公司经理王某和副经理付某铣亲自去海南考察了润超公司这个项目,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做这个项目,王某和付某铣与润超公司签订的合同,他俩在合同上签字。

第二、刘某平从润超公司拿回500万港币,刘某平没有资金调度、分配的权力,只是按照事先王某和付某铣的要求拿钱、分钱,刘某平实际起到出纳的作用。

刘某平与王某、付某铣平分赃款,主要原因是王某和付某铣在港源公司的其他项目上还有钱拿,在润超这个项目上分赃时没和刘某平更多计较,让项目介绍人刘某平占了一些便宜,照顾了刘某平。事实也充分,王某、付某铣之所以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因二人的涉案数额远超本案的604万元。

 【高院判决的理由】

 北京高院对刘某平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北京高院认为:

一、虽然刘某平具有在纪委审查期间脱逃,且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没有主动归案等情节,刘某平逃避审查的情节亦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依据。

    二、考虑到刘某平作为单位的会计,在共同犯罪中与身为总经理的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的付某铣相比,所起作用较小;且案发前后退缴了大部分赃款,能够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8年12日29日,北京高院对刘某平受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新加坡共和国护照一本发还刘某平的判决;

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三、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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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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