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出纳员打收条却坚称为完善手续没有实际收钱,被控职务侵占罪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出纳员打收条却坚称为完善手续没有实际收钱,被控职务侵占罪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胡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 |提请抗诉 | 一审开庭 | 二审改判 | 无罪宣判 | 刑事辩护律师| 懂财务的律师 | 

 

【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原系山西省农资公司晋中销售分公司出纳员。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山西省农资公司晋中销售分公司,派出纳员胡某某去平遥站负责收款。胡某某于2005年3月19日至2l日在平遥销售站,在9份送货单收款人签字栏内签名后,收取了9份货款,合计14.06万元。2005年3月21日胡某某为平遥销售站负责人房某某系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房某某硝酸磷肥货款壹拾肆万零陆佰元整,收款人胡某某”的收条一张。在2005年9月间,在晋中分公司对帐后,胡某某称其没有在3月21日一次收到过房某某的现金14.06万元,收条是其对2005年3月19日至21日在平遥站开具的9张送货单上签字收款14.06万元后所打的总收条。

 再审中,抗诉机关提交了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12月1日出具的[2010]会鉴字第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以支持其抗诉意见。该鉴定书中所确定的结算依据为:有销货票的根据票面金额,收款员在票据上签字收取;无销货票由公司派驻人员向平遥销售站打白条收取。其最后的鉴定意见为:胡某某欠交货款14.06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

【抗诉理由】

一、2005年3月21日,胡某某借为晋中分公司收化肥款之机,在该公司平遥站站长房某某办公室收取现金14.06万元,并当场打下收条,后该款并未交回晋中分公司。

胡某某收取14.06万元货款的事实,有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的亲笔收条,还有房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虽然三人的陈述有细微的不同之处,但就以此否认三人证言相互印证的主要情节,以及与其他证据互相呼应的事实,是对证据的片面分析。而胡某某所称“九张发货单与收条是一回事”的解释则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晋中分公司受损失的具体数额。2010年10月11日,平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委托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对山西省农资公司晋中市销售分公司平遥销售站2005年3月14日至2005年12月31日化肥购、销、回款情况进行了审计鉴定。2010年12月1日,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灵石司鉴中心[2010]会鉴字第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胡某某欠交货款14.06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下列问题,由于证据不足,难以查实:

1、2005年3月21日原审被告人胡某某所立内容为“今收到房信长硝酸磷肥货款壹拾肆万零陆佰元整,收款人胡某某”的收条究竟是胡某某在当天收到房某某给付了14.06万元现金(货款)后所打,还是如胡某某所称是应房某某的要求,针对其于2005年3月19日至21日在送货单上签字收款所打的总收条,是在完善手续?

2、截至2005年3月21日,平遥销售站的销售情况如何?是否发生了胡某某于2005年3月19日至21日在送货单上签字收取14.06万元货款的同时,房某某另外又于3月21日给付了胡某某14.06万元货款的情形?

【案件解析】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是,胡某某是否于2005年3月21日为房信长打下14.06万元的收条后,是否当场由房某某给付了其14.06万元的货款。

第一,胡某某的口供始终否认实际收款14.06万元现金。

胡某某在庭审中以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在2005年3月21日并没有收到过房某某一次性给过的14.06万元现金。14.06万元的收条是2005年3月19日至21日其在送货单签后所收现金的总收条。

第二,房某某等证人证言与胡某某的口供也不一致。

 房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等人证实胡从房处收到14.06万元现金,虽然证明人数是三个人,但仍属单方面的证据;胡某某否认从房某某处收到过14.06万元现金,虽然是胡某某一人,也属于对立一方的证据。双方说法不一致,胡某某是否实际收款14.06万元现金并不确定。

第三,房某某是否应给付胡某某14.06万元货款,缺少依据。

14.06万元在本案属销售货款,应根据2005年3月14日至21日的销售发票、进货清单、每日库存帐目、现金日记帐予以核算,通过帐务核算才能产生房某某是否应给付胡某某14.06万元货款。但据现有证据,无相关的帐证材料印证雷某某记录的真实性。无具体的销售票据、库存帐目、现金给付帐目予以对应。

第四,司法会计鉴定认定胡欠交14.06万元,缺少会计依据。

司法会计鉴定,缺少会计账目、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依据,得出的胡欠交14.06万元货款的结论,没有客观依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因此,对14.06万元货款是否真实发生不能确定,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 抗诉机关抗诉所举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排他的证明是胡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抗诉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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