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会计犯罪

会计的职务犯罪特征

  (1)会计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会计人员, 既包括在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 也包括从事会计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职业的从业人员。

  (2)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不履行会计职责, 或在履行会计职责经过中, 严重侵害职务规范。

  (3)会计职务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律限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等会计管理内容及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征管、 金融结算等进行了具体限定。这些限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否则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

  (4)会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和会计法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即必须实施了侵犯会计法限定的具体做法。

  如, 会计法限定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 而会计人员有意使用虚构、 变造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 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 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 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均应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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