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因此鉴定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必须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法官不采纳报告)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如何对鉴定报告提出质证异议: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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