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实行售房返祖方式销售商铺,检察院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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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邱某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2014年年初,邱某某与夏某某一起合作开发“某某国际”项目,双方签订协议,夏某某提供地皮,邱某某支付夏某某4800万元人民币,“某某国际”项目由邱某某一人自负盈亏,项目所有的收益归邱某某所有。

此后邱某某便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某某国际”项目,同时安排张某某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负责“某某国际”整个项目的营销。

张某某负责“某某国际”项目的报建工作,聘请一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来负责“某某国际”项目营销方案的制定、商铺布局的划分、返租合同的拟定、销售价格的制定以及招商运营等方案。

经邱某某批准,张某某以返租总房价6%, 每年一返,每三年上升1%, 共返12年的方式对“某某国际”进行营销,并通过纸质、广电、媒体等媒介向公众宣传购房返租计划,吸引不特定人群前来购买“某某国际”商铺。

为方便管理后期返租事宜,邱某某成立一家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来管理后期返租事宜,让张某某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某某商业管理运营公司来负责后期运营管理 。

在“某某国际”售楼期间,张某某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同时与某某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邱某某、夏某某等人通过这种售后返租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7000余万元人民币。

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邱某某无罪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

 【案件解析】

 第一,邱某某在“某某国际”购房返租的销售方式过程中,通过纸质、广电、媒体等媒介向公众公开宣传,并且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房屋吸收资金的行为。单纯从形式要件来看,符合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外在特征,但不能仅凭形式上认定构成犯罪。

第二, 关于房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第三,邱某某销售“某某国际”项目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目的是为了销售房产,不是单纯地为了吸收资金。

邱某某与夏某某一起合作开发“某某国际”项目属实的。邱某某与夏某某签订协议,邱某某支付夏某某4800万元使用“某某国际”地皮,后期邱某某销售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某某国际”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第四,至于邱某某实施的销售房产返祖政策,可能存在不规范甚至违规的问题,但没有涉嫌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关。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邱某某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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