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企业抵扣了挂靠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电子技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抵扣 | 涉税犯罪 | 挂靠企业 | 懂税务的律师 |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某电子技术公司 。

被告人:王某某, 系某电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 。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得知某局有一计算机教室设备采购项目,因其名下无符合政府招标资质的公司,便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借用其名下的某电子技术公司名义参与竞标。王某某表示同意后,安排人员提供公司资质协助李某某办理采购项目投标、竞标事项。

2016年11月3日经评标小组评审,确定某电子技术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采购金额为2975800元。中标后李某某以某电子技术公司名义向某局工程项目按照合同供货。

2017年3月份,因该项目的进项金额与中标合同相差770000元的差额,李某某为逃税便寻找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某某通过微信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男子联系,商议虚开票面金额为77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制造某电子技术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有货物交易的假象,通过某电子技术公司对公账户将770000元转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扣除6000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后将剩余710000元通过数个个人账户转回李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7张发票,价税合计77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某电子技术公司职员将虚开的7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某电子技术公司持7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抵扣税款111880.37元。案发后,李某某通过某电子技术公司补缴税款及附加费用共计231390.99元。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 某电子技术公司、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宣告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不构成犯罪。

【案例解析】

    第一,某局工程虽然以某电子技术公司名义的中标、签订合同,但某局工程实际承建人是李某某,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参与经营管理。某局工程项目的资金和结算事宜通过某电子技术公司账户,工程项目的实际收益人是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自己的意愿,承建、管理,承担盈亏。

    第二,虽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与某电子技术公司签订合同,某电子技术公司账户汇出开票货款,将“专票”开给某电子公司,这些都是李某某个人所为,与某电子技术公司和王某某无关。因为李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和王某某商量,也没有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完全不知情。

     第三,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作为被挂靠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在该公司进行抵扣,疏于管理,负有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不应负刑事责任。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联系方式:

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13层

相关荣誉资格
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
微信分享
扫描二维码欢迎订阅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9层/13层/17层

邮编:100022

京ICP备120118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