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5万元,检察院为保护民营企业决定不起诉,有法律依据吗?

 --制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抵扣 | 涉税犯罪 | 税务律师 | 懂税务的律师 |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单位某市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绍兴市。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某市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7年底至2018年7月期间,李某某作为某市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其子蒋某某(另案不起诉)与朱某某(已判决)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某县纺织公司、某县纺织厂等5家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税额合计95万余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7月9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单位某市制衣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决定:对某市制衣公司不起诉 ;

                 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某市制衣公司现有员工90余名,受疫情影响,企业外贸出口受阻,经营面临困境,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某市制衣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解析】

某市制衣公司、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市制衣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李某某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察院根据本案的涉嫌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某市制衣公司、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一,某市制衣公司、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上,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幅度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某市制衣公司、李某某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不起诉的条件《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检察院以“某市制衣公司现有员工90余名,受疫情影响,企业外贸出口受阻,经营面临困境,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理由,某市制衣公司、李某某不起诉,并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随意司法,检察机关是在制衣公司、李某某具备不起诉的法律前提下,根据具体案情和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法律、政策的决定。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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