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首判“偷税免刑责”

  本报讯 两年间,北京某商业大楼采取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偷税1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该公司罚金3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4名高管也分别获刑三年半和缓刑。此案二审期间,正值“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实施。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依据修改后的刑法,宣布王某等4人无罪。此案为刑法七实施后,北京判出的首次偷税免刑责第一案。

  ■两年偷税14   后交纳罚款及税款

  王某等所负责的商业大楼,位于石景山区古城南路,于2003年底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公司。

  4名被告人中,王某为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经理,另外两人分别是该商业大楼的会计和出纳。2004年初,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某提议,董事长王某同意,张某和公司会计、出纳共同实施,该商业大楼采取多行开户、建立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偷逃税款。后经石景山区税务局审查认定,该商业大楼从2004年至20066月偷逃税款14万余元。20067月,该商业大楼员工举报王某等偷逃税款,石景山地税局稽查局于200715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商业大楼罚款29万余元,后该商业大楼缴纳了罚款并补交了税款。对上述偷逃税款的事实,王某等均无异议。

  ■提出上诉后   赶上法律修改被免予刑责

  按照我国原刑法,检察机关以偷税罪对该商业大楼和王某等4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一审法院对该公司和王某等4名公司高管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王某等提出上诉后,今年228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的有罪判决,终审判决被告商业大楼和王某等4名大楼高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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