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案情】
  张三做生意缺钱,便找到熟人国有银行信贷员李四,要求贷款100万经商。因张三本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李四就让张三去找别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用于贷款100万。张三就找了别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给李四。李四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并提交领导后,张三成功贷款100万用于经商。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三和银行信贷员李四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采取欺骗的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1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李四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虽然通过伪造材料的形式从银行贷款,但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银行审批人员李四对这种情形是明知的,不存在被骗。张三获取贷款并非是因其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得逞,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李四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张三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李四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既要有欺骗的手段,又要有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张三通过伪造他人信息达到从银行贷款的目的,虽然银行审批人员李四对此明知,未被欺骗。但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以,对银行而言,张三存在欺骗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张三骗取贷款的数额高达100万元。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工作人员李四因与张三存在特殊关系,明知张三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属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李四同时还与张三存在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作者包佳俊: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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