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法律解析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抵扣 | 涉税犯罪 | 税务律师 | 懂税务的律师 |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 中石化济南分公司业务经理,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份至5月份,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在含税销售柴油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为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业务经理,为完成销售业绩,将公司柴油以低于含税的价格销售给实际买油人,由王某某所在的山东某资源有限公司补足相应的差款后,从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向山东某资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税额562426.1元。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票货分离,但是其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案例解析】
一、 最高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于某某是在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给山东某物资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没有实物交易的虚开行为。于某某造成的货票分离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销售业绩。
三、于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与实际销售数额相符,也没有额外收取开票费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因此,于某某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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