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撤销,逃税案被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撤销,逃税案被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金某某逃税案(无罪)法律解析  

【当事人信息】

    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加拿大国籍,系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加拿大温哥华市。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8日,金某某与某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三人签订合同书,由金某某出资2000万,其中1400万作为给公司的借款,600万用于收购徐某某所持公司60%的股份,金某某收回本金2000万元后,将60%的股份回归给徐某某,并有权分得约12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作为股份和借款的综合回报,项目经营亏损与金某某无关。

    2009年6月2日,某市中级法院就原告徐某某等三人起诉金某某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徐某某等人应将三明广场三、四楼商业用房、十七层一套、十八层二套商品房及1198.6平方的人防地下室交付给金某某;徐某某等人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金某某加建部分的税后收税收益300万元;金某某办理上述产权登记手续时,所涉的契税、办证费和印花税由金某某承担;三、四楼商业用房的房屋租金从2010年1月1日起由金某某收取等。

    2016年8月17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向金某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金某某对取得的三明广场10912.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三套住宅房申报补缴纳税,税款合计为21941836.24元。金某某同年11月17日向某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2月6日,某市地税局向金某某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因金某某未在期间限内补正相关材料,告知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5月19日,某市地税局将金某某涉嫌逃税线索移送给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3日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金某某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市地税局对处理决定书作出复议决定,2019年3月14日,金某某向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原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案例解析】

   一、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刑法201条规定,犯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为作出的税款征收等处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的书面决定。通俗地说,就是税务局责令纳税人按期补税的文书。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三、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主要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当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撤销后,那么指控逃税罪的事实基础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了事实依据,公诉机关只能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对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 涉税犯罪 逃税 逃税罪 税务律师  律师兼注册会计师 北京优秀刑辩律师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涉税犯罪、金融证券犯罪、普通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较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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