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案的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办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67266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9层/13层/17层
邮编:100022
京ICP备120118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