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刑标准

  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的趋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分子有着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他们分工明确,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例如,负责领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负责居间介绍的人员,负责向下线进行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以及负责提供虚开进项发票的上线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具体分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些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有些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刑标准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包括两种情形: -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人,主要指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人,

  主要指帮助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的规定,“对于从犯 ,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 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的税收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在难以作无罪辩护的情形下,罪轻辩护则成为有效辩护的选择,而从犯作为-一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则成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竭力为当事人争取的一个有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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