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莫仁仙 黄忠信
中国法院网讯
2005年至2007年间,汤乐在广西扶绥县一学院承建学生公寓楼、球场、道路、挡土墙等工程,共取得应税工程款6075225元。截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汤乐承建学院工程期间,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汤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主动缴纳所欠的部分税款人民币194279.88元、滞纳金人民币135022.49元,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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