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计报告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北京审计报告质证

  需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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