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票据贴现"非法经营案宣判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江苏无锡3月22日电(通讯员华红杰 周青山)日前,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非法进行“票据贴现”,一审法院判决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这是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国内首例被惩处的此类犯罪。
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为了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并以各种名义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间,王某擅自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全国14家商业银行31家金融分支机构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0亿余元。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其中, 2009年3月至6月间,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修正,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入刑法予以规制,以惩处上述损害金融管理制度的新类型犯罪。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类似案件在国内尚无判例的实际情况,办案人员认真研读、反复推敲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获得了省市二级检察机关的认可。2010年9月20日,该院就被告人王某在2009年3月至6月间实施的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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