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巧拖时间等刑九,受贿案被告人少判5年刑

巧拖时间等刑九,被告人少判5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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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简介

金某系原北京铁路局某站长(正处级干部),20149月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因涉案金额100余万,如果按照当时的刑法条款,金某面临的刑期至少为10年。陶化安律师在接手此案后,经过数次会见和阅卷,结合案情和刑法正在修改的大背景,提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通过抓住检方出具的《工作说明》程序违法的漏洞成功将案件拖延至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5年半,刑期比刑九出台前至少减少5年。

检方指控——被告人金某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6万元

一、20141月至20149月,被告人金某任北京铁路局某站长期间,其司机张某和高某(张某的妻子)为了得到动车和高铁的劳务派遣工作指标,将收取的部分实习培训费作为好处费送给金某。金某分5次收取张某、高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6万元。

二、20099月至201312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客运段段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之便,6次分别收受李某、许某、袁某、王某、刘某、李某鹏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3万元。

三、20099月至201312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客运段段长期间,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3次分别收取刘某、姜某、刘某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辩护思路——抓住检方程序违法漏洞 案件现转机:

一、陶化安律师在多次会见金某和阅览案卷后发现,金某具有检具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而反贪局对金某检举揭发行为未查实而出具的《工作说明》明显违法,属越权出具,理由如下:

第一,《检察院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控告、举报,之后交给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县处级干部要案,要向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第二、侦查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汇报给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而在《工作说明》并没有这些法定程序。第三、对于控告的内容是否属实,被控告人是否被立案等情况,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或举报中心出具说明,不是由侦办部门的反贪局出具。

二、在这次开庭后,法院经过合议庭慎重评议认为,陶化安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对金某的检举揭发事实进一步核实,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案件延期审理。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之时,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刑九修正案,案件审理当然地适用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较轻新规定。

三、对于金某收受张某、高某给予的39.6万元的指控,陶化安律师认为这项指控事实并不清楚。理由如下:

    在金某和张某之间,除劳务公司的好处费事情以外,还有其他事项往来的资金,这39.6万元不排除是其他事项往来的资金。(见高某在201536日的《我个人行贿犯罪的自首材料》证言卷第14页)。

三、对于金某收受许某给予的3万元的指控,陶化安律师认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这完全是金某与许某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性质当然是借款,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归还就转化成了受贿。

    对于金某收受袁某给予的6万元的指控,陶化安律师认为这些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这两笔合计6万元当时是袁某经手打给金某的,因袁某已经去世,无法说明该款的用途和性质。

    对于金某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的指控,陶化安律师认为这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金某供述:“问:当时王某还给你送来5万元现金,你回忆一下?答:我确实想不起来了。”(见金某在201536日口供,供述卷第166页)

    对于金某收受李某鹏给予的现金3万元的指控,陶化安律师认为这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金某供述:“李某鹏到司机班开车这件事,我没有向李某鹏要过钱,他也没有给过我钱。”(见金某在2014921日口供,供述卷第119页)

本案总结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正面辩驳检方的指控之外,还应关注到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的大背景。那么如何将开庭时间拖至刑九出台后,以利于被告人适用新法减少刑期才是本案的精髓所在。适用刑修九金某可能被判5年左右,不适用刑修九则至少会被判10年以上。故能否充分、犀利地反驳检方企图蒙混过关的《工作说明》,有理有据说服法官成为了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9121b11-2f60-45a6-beb6-58d5890c365b

2】陶化安律师被告人金某受贿一案辩护词

3】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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