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的新变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新变化

陶化安律师

一、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以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依据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自2014年11月27日以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调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的答复:“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三个量刑幅度,虚开的三个量刑幅度相应调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二百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各级法院是否执行最高法院的这个“答复”

不可否认,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特定的“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答复”的地位与最高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类似。

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各级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会参照这个“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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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具有将近三十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注经济犯罪辩护20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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