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与个体百货店货款混同, 两方任职的总经理私自占有货款,能否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邱某职务侵占案(无罪)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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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商贸公司总经理兼任个体广汇百货店的总经理。
【案情简介】
某商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郭某丁、郭某乙父女,法人代表且实际控制人为郭某丁。2011年9月,邱某担任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邱某为郭某乙(郭某丁父亲)个人经营的广汇百货店的总经理,经营范围与商贸公司完全相同、货款混同,2012年2月8日离开某商贸公司。
邱某在负责某商贸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要求公司业务员唐某乙将该公司货款35081.5元、要求业务员陆某乙将该公司货款106844.4元存入其私人的银行账号。唐某乙、陆某乙同时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广汇百货店的工作人员。
【法院判决】
一审: 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判邱某无罪。
【案件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审法院却认为邱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宣判无罪,各法院之所以认定不同,主要问题在于对邱某侵占财物对象的认定。
首先,邱某侵占的货款是某商贸公司的货款?还是个体的百货店的货款?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本单位所有及保管的财物。邱某侵占的货款必须是某商贸公司的货款,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邱某虽然是某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形式上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人员”的主体身份要件,但被邱某侵占的货款却不能证实为某商贸公司的货款。因唐某乙、陆某乙同时负责收取某商贸公司与广汇百货店的货款,不能查清交给邱某的上述货款哪部分属某商贸公司,哪部分属广汇百货店。
第三,如果唐某乙、陆某乙交给邱某的上述货款确定属于广汇百货店的,邱某应负侵犯百货店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邱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某商贸公司货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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