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实际业务发生,但要求他人开具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却为自己开具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4、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实际业务发生,但为其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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