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维系,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断了,那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就断了。
其次,按照相关规定,不论是否开票,只要做销售出库,就需要缴纳17%的销项税。
最后,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税款。(海关缴款书、营改增之前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也都可以抵扣税款,不在本次范围)
以商贸企业为例:
A公司采购100件货物,每件不含税单价10元,进项税为10*100*17%=170元。销售100件货物,每件不含税售价15元,销项税为15*100*17%=255元。
根据相关规定,不论是否开票,只要做销售出库,就需要缴纳17%的销项税。所以A公司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5-进项税170=85元。
但是,在销售货物时,有的客户不需要发票,有的客户只要普通发票,有的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以A公司为例,销售的100件货物里面,有5件开专用发票,25件开普通发票,70件不开发票。
问题出在这些不开票的销售收入上面。实际客户不需要发票,如果A公司将此业务发票开给能抵扣进项税但是与A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单位B公司,对实际购货客户没有任何影响,A公司不会因此多交税。但是形成了货物与发票分离的局面,从而构成虚开发票行为。下游B公司为了拿到此发票,会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对价,俗称“税点”。这样A公司产生了一笔额外的收入。
B公司购入发票后,虚增了成本和进项税,虚增成本导致利润减少,偷逃所得税。虚增进项税导致应交增值税减少,偷逃增值税。
各位需要注意的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税务机关也在不断完善税控体系,比如有的地方已经开始使用密码区为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维码的信息容量比普通的字符大的多,所以上面说的操作方式会更容易被发现。
联系人:陶化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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