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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种植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起公诉 抗诉|宣告无罪|单位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单位: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果品蔬菜种植销售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2013年至2015年前后,该合作社为非法获利,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非法在15个村镇设立代办点,发展18名左右代办员,通过各村镇代办员以让群众投资入股合作社的方式非法吸收约1102名群众存款,共计金额约1850万元。张某某其儿子负责收取代办点资金,吸收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投资其他担保投资公司和租地种植果树,主要由其个人和家庭成员所有,致使群众1769 万元存款未能归还,被害群众先后报案。
【处理结果】
一审:被告单位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张某某的违法所得1769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张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让群众投资入股某某种植专用合作社的名义,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各村镇代办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否也构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单位犯罪?
第一,张某某以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没有和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商量,是利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借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的,并不代表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意志,体现的是张某某的个人意志。
第二,张某某注册成立合作社后,虽然进行了租地、种植、建冷库等经营活动,但主要进行了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通过各村镇代办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违法所得由张某某个人和家庭成员所有,个人为非法获利赚取利息使投资款项未能追回。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某某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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