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投资入股名义向千名村民吸收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是单位犯罪? 还是自然人犯罪?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

     -- 某某种植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解析

【关键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起公诉 抗诉|宣告无罪|单位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单位: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果品蔬菜种植销售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2013年至2015年前后,该合作社为非法获利,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非法在15个村镇设立代办点,发展18名左右代办员,通过各村镇代办员以让群众投资入股合作社的方式非法吸收约1102名群众存款,共计金额约1850万元。张某某其儿子负责收取代办点资金,吸收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投资其他担保投资公司和租地种植果树,主要由其个人和家庭成员所有,致使群众1769 万元存款未能归还,被害群众先后报案。

 

【处理结果】

一审:被告单位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张某某的违法所得1769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张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让群众投资入股某某种植专用合作社的名义,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各村镇代办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否也构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单位犯罪?

第一,张某某以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没有和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商量,是利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借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的,并不代表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意志,体现的是张某某的个人意志。

    第二,张某某注册成立合作社后,虽然进行了租地、种植、建冷库等经营活动,但主要进行了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通过各村镇代办员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违法所得由张某某个人和家庭成员所有,个人为非法获利赚取利息使投资款项未能追回。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某某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陶化安律师简介

陶化安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反贪检察官、刑事法官,注册会计师,擅长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以技术精湛和超高胜诉率著称,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陶化安集经济犯罪侦查、审判、辩护和会计专家经历于一身,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年,在经济犯罪预防、辩护方面,优势突出,经验丰富,业绩卓著。其击中要害、有说服力的辩护特质,深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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